2015年,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了让广大教职工更清晰地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政策,人事处现将有关政策要点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整理如下:
1.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即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支付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2015年10月启动。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此次改革实行分类分批参保,第一批是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第二批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三批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高校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因人数多,人员情况复杂、养老保险改革参保工作进展较为缓慢。
2. 问:养老保险改革中的“老人”“中人”“新人”是什么意思?
答:“老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
“中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
“新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3.问:哪些单位和人员可以纳入改革范围?
答: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是:上述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系统中,分在职人员登记和改革前退休人员登记两类,我校登记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具体范围是:
(1)在职人员登记范围:“2014年10月1日时点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含2014年10月1日至本单位申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以及辞职、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后经考录、招聘、调动等新进单位的人员,不包括2014年10月1日后经组织调动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登记工作启动前已经死亡人员不进行登记”。
根据上级要求,单位内部分批开展参保工作。其中,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仍在企业保险缴费人员,暂不参加首次登记,待后续国家和省里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办理转移手续,“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业、军队(军转干部)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新招录人员,暂不参加首次登记,待正式上线运行后按人员新增业务办理登记”。
(2)改革前退休人员登记范围:“2014年9月30日前单位原正式工作人员中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申报时已死亡的人员”,“曾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人员,此次暂不登记”,“2014年10月1日到本次办理参保登记前的新增退休人员,因在2014年10月1日的时点上仍是在职人员的身份(俗称中人),此次应先作为在职人员登记”。另根据鄂人社发〔2017〕8号,“对于改革前退休的老人,达到退休年龄时间在2014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按照到龄时间认定退休时间”。
故我校目前参加首次参保的人员有388人,即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且未在社保局领取退休金的102名“老人”、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退休且未在社保局领取退休金的43名“中人”、2014年10月1日时点的在职在编且截止2018年12月未退休并未缴纳企业保险的243名“中人”。按照湖北省参保工作部署,我校目前在社保局领取退休金的2名退休人员和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的编制内人事代理人员须待首次参保工作基本完成后,按企保与新制度衔接办法处理。
4.问:什么是养老保险“预运行”?
答:根据湖北省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进度实际,截止2018年10月仍有很多单位未纳入养老保险经办运行中。为了加快全省参保工作进度,省人社厅于2018年10月召开会议决定启用“预运行”方式,允许未参保单位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纳入参保。要求如下:
(1)“预运行”期间继续进行“中人”、“老人”送审工作。“中人”、“老人”经省编办、省直“老人”审核专班审核通过后,才能从“预运行”转为正常运行。
(2)“预运行”期间,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由学校预发其基本养老金;转为正常运行后,再办理“中人”待遇申领手续,改由省社保局计发基本养老金。
(3)对于“老人”,省社保局暂按2014年10月单位实际发放的退休费标准发放,2014年10月后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学校代发;“老人”审核通过后,省社保局改按省直“老人”审核专班核定的标准加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我校按时按要求分别完成了养老保险预运行入库材料和上线材料申报工作,于2018年12月成功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预运行”。按照省社保局要求和学校首次参保工作实际,从2019年2月起到我校在省编办、省人社厅完成“中人”、“老人”送审工作并转为正常运行前,将按照省社保局“预运行”工作要求发放退休费,即:“中人”退休费仍由学校按原有标准发放;“老人”(不含已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退休费分为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省社保局暂按2014年10月单位实际发放的退休费标准发放,另一部分由学校代发2014年10月至2018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待学校送审工作完全结束并审核通过后,“老人”、“中人”退休费都会改由省社保局发放。
5.问:改革后如何缴费?
答: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都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其中,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湖北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核定,不由单位自行制定。
6.问: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用到哪里?
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用于建立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4%)加上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8%),构成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为:(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比如退休年龄60岁,计发月数139;退休年龄55岁,计发月数170)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7.问:改革后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是单位按退休时的“最终工资”打折计算,主要依据退休人员退休前的工资及工龄长短按一定的比例计发基本退休费;
改革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即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并核定养老待遇,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全面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同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为保持改革前与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2)“新人”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中人”养老金的计发: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
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设定10年过渡期,即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10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8.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认定的?
答: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工作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养老金。
9.问: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改革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改革前,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对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独生子女父母等,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10.问: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卡?
答:参保单位自上线运行次月,退休人员原由银行卡发放退休费统一改为由社会保障卡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卡由社保局统一发放。该社保卡具有两个功能:①金融功能,②社保功能。目前省社保局仅开通金融功能,即此卡为可存钱取钱的银行借记卡。社保卡首次激活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保卡前往指定银行任意网点进行激活,开通银行金融功能,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激活后请立即修改密码。若不提前开通金融功能,会造成基本养老金无法发放成功。养老金到账时间为每月15日。